事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一男子遇到交警查酒驾,为逃避交警查处,驾驶车辆强行冲卡,将一电动车撞倒,最终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2022年5月2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唐某某,198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唐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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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晚9点左右,唐某某驾驶湘L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郴州市北湖区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便将车停靠路边,被交警发现后就加速冲卡,冲卡后在郴州方向行驶。当晚9点40分左右,唐某某驾车行驶至骆仙西路与某某立交桥前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时,正驾车经过现场的李某报警,朱某某被送往医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郴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