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工具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网络媒介来进行市场开拓,比如用微信来拓展和维护客户,若员工离职后私自带走工作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吗?什么样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请和仲声律师一起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袁某、缪某等四人入职长沙迪容公司,四人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约定从事营销岗位工作。

公司为了对客户进行管理与保密,为员工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绑定手机号的工作微信,明确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通过每日的初步筛选后,需存入公司EC管理系统,且系公司商业秘密,若员工离职须将工作微信、手机卡等一同交回公司。其中袁某的工作微信确定存在原始好友599人。

2021年4月7日,袁某、缪某与他人注册登记了一家与长沙迪容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即长沙某职称公司。后于4月17日,通过微信告知长沙迪容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在未办理交接等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并将工作微信解绑成个人手机号后带走。

2021年5月,长沙迪容公司将袁某等四人、长沙某职称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1.作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户,是具有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该类信息仅限于单位客服职员和下载保存后单位少数权限人知晓,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2.工作微信长期为员工所控制与使用,微信上保存的客户对于使用员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设定条件,但不能基于这一客观限制条件就一概否认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鉴于用人单位在该四人入职时,已经签订了相应保密协议,且由公司对工作微信中客户及微信好友定期下载、录入至EC管理系统进行保存,证明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具有保密性。

3.保存于公司EC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在侵权人没有相反举证的情形下,基于公司的客户拓展模式可以直接认定与工作微信的客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推定为公司需要保护的客户信息。

综上,袁某四人属于对公司商业秘密之客户信息的侵权。另外,后成立的长沙某职称公司不存在指使安排该四人的此前行为,又无证据证明长沙某职称公司使用了该四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故对要求长沙某职称公司承担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袁某四人构成侵害长沙迪容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不得将长沙迪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为公众知悉;

二、袁某四人向长沙迪容公司返还工作微信;

三、袁某四人赔偿长沙迪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2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得知,袁某等四人侵犯了长沙迪容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对公司客户信息的侵权

那什么样的客户信息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以下方面来解析。

一、客户信息的定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由此得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经营信息又包含客户信息。并不是所有的客户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还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又称“非公知性”,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第一个要件。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与客户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

权利人与该客户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而非偶然性、或一次性交易。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虽然还没有与该客户产生过交易,但是权利人通过付出一定投入建立起来的潜在客户信息,也可能符合商业秘密的属性。

2.客户信息的特有性

该客户的信息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而且权利人掌握客户的信息不仅仅只有姓名、电话等一般资料的记载,还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频率、偏好、价格接受和其他要求等具体事项,这些信息并不是从事该行业领域就能轻易了解或获得的。

3.付出过物力和人力

为了获得客户信息,权利人为开发该客户信息付出一定的时间、金钱和劳力。比如:商业谈判,产品改进等等。

(二)

价值性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

在实践中,只要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即符合价值性要件。

(三)保密性

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根据客户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能否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考虑。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有: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客户信息,是企业付出了人力、物力,从大量信息中筛选和分离出来的具有符合企业交易机会的少量客户资源,这些客户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且企业做了相关保密措施,应保护这类特殊资源不受他人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