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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诉讼请求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迳行裁判。因此,诉讼请求的确定至关重要。

一、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何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湘08民终569号案中认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应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在给付之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要求原告明确要求获得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内容和数额,从而便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防止人民法院因请求不具体而超判、漏判,以期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和权利处分原则。

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68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令立即启动收购程序的诉讼请求并非一项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又如(2017)京0108民初27758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尽快办理、本人已过退休年龄”并非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预备性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3号)中指出,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面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的情形时,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时有冲突,常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由驳回起诉。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中的裁判观点,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两个诉的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在(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袁某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袁某为xx公司的股东,确认袁某持有xx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xx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某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2.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拖欠袁某的股权转让款、利息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xx公司向袁某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据此可见,袁某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又如(2021)苏02民终2559号案,原告提出了预备之诉,主位请求为撤销合同,备位请求为解除合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撤销合同的主位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备位请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