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的一家物流公司在安装带式输送机时,用钢丝绳将带式输送机绑在叉车上。不料,钢丝绳中途断裂,带式输送机坠落,导致一名工人死亡。2022年5月从法院获悉,现场负责人张某、系皮带机的修理工周某和叉车司机姚某因重大责任罪被判刑

男子张某居住在辽宁省营口市。案发当天13点左右,当地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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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口星光物流有限公司的院子里,该单位组织人员安装了带式输送机。张负责组织现场人员作业。修理工周用钢丝绳将带式输送机系在叉车上,姚操作叉车进行提升

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悲剧——当带式输送机被提升时,捆绑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断裂,带式输送机坠落,导致下方的工人吴受伤。吴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经鉴定,吴死于头部、胸部、腹部和四肢复合伤引起的闭合性颅脑损伤

审判后,姚和周的家人分别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中姚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周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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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鲅鱼圈法院一审审理了张某、姚某、周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1人死亡的案件。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法惩处。姚和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理解。他们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姚和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拒绝上诉,认为判决太重。齐律师说,张某将星光物流公司的设备安装委托给姚某,姚某组织了受害人吴某等人员的行动。受害人与张某和星光物流公司没有身份从属关系。张作为订购方,对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给他人或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的操作过程不存在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义务,与本案犯罪的客观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原审量刑极重,要求从轻处罚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护,“所有的工作都承包给了姚。他组织人工作,我没有安排姚和他的人工作;我没有让姚或周吊运带式输送机,事故发生时我不在事故现场;我不认罪。”。张某作为生产活动的组织者,未如实交代组织违反安全规范生产作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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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鲅鱼圈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局经济社会保障大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 “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在组织安装带式输送机过程中,未发挥组织指挥作用,对非法使用起重设备和非法使用无载钢丝绳的行为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致使违章作业继续进行,导致事故发生,并予以处理对事故负责。“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最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