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湖南省银保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本人叫李大群。在2021年5月25日上午九点多时,车主张兵驹,驾驶人何社卫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临湘大岭村土墩处与我驾驶小车追尾,将我前行推出30余米。造成我头部、腰部、小腿受伤。在住院期间,因为没有续交医药费中医院几次停药,从而不能得到有效治疗。我只好去找处理事故交警中队及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担保医药费的情况下,才得以继续治疗。也许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在治疗一段时间后,该院外伤科对我反复发作头晕、呕吐效果不明显建议我转上级医院治疗。如果转院治疗又涉及医药费,我只好多次找保险公司沟通医药费,保险公司一味地敷衍要我自己垫付,听这个言辞,我就知道保险公司在今后理赔玩心眼,事实证明我现在遭受痛苦就是事实。为了病情和考虑费用,我只好就在临湘市中医院旁边一家小医院自费进行保守的头部治疗两个疗程。因为这次头部被撞伤重(车已达报废,可想我的受伤程度),治疗及平躺的时候还正常,如果一运动或者活动多的时候就开始发作头晕、呕吐,这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规律及活动安排,同时情绪不易控制。

从事故发生以来,我与保险公司及事故车主沟通,车与人伤的问题解决。每一次沟通谈到问题重点,就被说辞要求请示上级,然后就没有下文了。被迫无奈,我开始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投诉,投诉几次后,岳阳太平洋保险公司派代表与我商量车受损理赔问题,车拖到4S店定损金额为44573元,理赔员考虑修复价值已达到报废的条件并随即与我商量赔付款项赔付,在协商金额的问题上我作出一定让步,事情才得以解决。关于我住院费用问题与临湘太平洋保险公司沟通失败后,2021年底,我开始对事故产生的费用走司法程序,于2022年2月份向临湘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期间产生相关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依据材料已递交法院)。4月14日开庭中,法官几次问道我们几方是否同意调解,我和车主方都考虑这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想过多浪费时间,及我单位工作很忙等因素,并表示作出让步,同意调解,临湘太平洋保险公司派出的律师开庭程序完后也表示同意调解,并约定10日时间内,她向公司走完程序。然而10日过去了,也就在4月25日我和我的代理人问她程序结果怎样了,律师回复才要中医院结算原始发票,我和我的代理人都问她公司程序能批啵,如果不能批,我就不折腾发票事情(因为我在4月16日脚摔伤,粉碎性骨折无法下地走路),我会交法院,她说没有问题(我这里有电话录音记录)在确认没有问题的时候,我按照她说的发票要求拍图片给她向公司走程序,事情又过了十天还是没有回复,5月4日,我的代理人再次询问她,结果回复是不同意调解。一下激怒我,情绪波动,我电话这个律师,质问她:这是在玩我呢?保险公司跟我玩”躲猫猫”,由于我波动情绪、声音大,她还告状说我吼她。

这一年来临湘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总是以要提供这个提供那个手续为借口,仗着自己有律师团队今天申请这个,明天又质疑那个,不停折腾我,然后又不本着一份诚信解决问题,让我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及还有不能在诉讼中体现理赔的复印、路费等额外费用。该公司惯用“躲猫猫”拖延时间拒绝理赔,给我个人造成无尽身心伤害。请贵单位银保监局履行职责,帮忙监管处理为谢。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我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关注到您关于《临湘市太平洋保险公司玩“躲猫猫”拒绝理赔》的留言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理赔部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立即联系事故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现向您做出如下回复:

2021年5月25日,接到客户报案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查勘处理,经查勘,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三责车上李大群受伤的情况属实。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司承保的标的车负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当事人在医疗费用和后期赔偿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月三责方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我司作为第二被告出庭。4月14日在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处理,我司也积极参与了调解。由于双方沟通有分歧,最终没能达成调解。现在已经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且该案目前仍在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中,我司无权干预司法进程,但我司仍承诺,只要双方当事人有需求,我司愿意再次参与调解。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只能耐心等待法院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我司将按法院裁定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