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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5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通报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自觉履行责任,广大城乡居民主动配合,为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近期5例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东方网吧,实际经营者吴某某,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2022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东方网吧实际经营者吴某某行政拘留6日。

2.海之角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付某某,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海之角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付某某行政拘留5日。

3.龙湖澜岸小区物业,经理王某某,龙湖澜岸小区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罚款200元、当天值班保安行政警告。

4.刘某某,现居住华龙区任丘路某小区,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行政拘留8日。

5.陈某某,现居住华龙区岳村镇某村,2022年3月30日,陈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濮阳前不按规定报备,返回后故意隐瞒行程,对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罚款200元。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过去两年多的抗疫实践证明,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经验。希望广大群众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关注官方信息,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携手并肩、共同守护健康平安家园。

华龙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7日

濮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对5起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3月23日凌晨5时许,公安局接到警情:某花园小区一保安因扫码被一业主撞倒受伤。濮阳县公安局积极取证,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为轻微伤,4月5日经濮阳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行政拘留十二天并罚款伍佰元,对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政罚款贰佰元。

案例二:3月22日18时许,在某小区发生一业主赵某某酒后辱骂疫情工作人员并把手机摔毁,接警后公安局迅速出警,组织精干力量查处该案件,4月5日赵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依法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并责令赔偿手机损失伍佰元。

案例三:2022年4月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濮阳县某路经营的某台球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暂停营业期间,违反疫情政策规定擅自开门营业致使一名新冠肺炎密接人员打台球,导致多人被隔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后果严重。4月26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2022年5月4日20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某KTV正在营业。公安局立即对某KTV进行查封。2022年5月6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某KTV负责人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2022年5月6日14时许,濮阳县某小区业主郭某某在濮阳县城区实施疫情静态化管控期间,私自外出购买香烟,行至小区南门时与值班门岗保安发生纠纷后,将门岗保安撂倒。濮阳县公安局接警后受理案件,经调查,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5月6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提醒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守护健康平安社会秩序。

濮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7日

南乐县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县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居民主动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个人方便,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的风险,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现将我县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2022年1月13日,南乐县城关镇木伦河路某电竞馆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营业时,私自营业。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6日。

2.2022年1月17日23时许,韩某醉酒后无故将泰和新城南门用于疫情防护的三根防护栏踹坏。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韩某行政拘留9日。

3.2022年1月份至3月份,南乐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杨某、史某等人多次为其雇佣的司机变造、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史某分别行政拘留5日。

4.2022年4月28日,城关派出所经工作发现,南乐县城关镇某会所KTV,在疫情期间有违规开业情况。经调查,对单位罚款200元,并停业整顿3个月。

5.2022年4月18日,近德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南乐县近德固乡东吉七村民高某在进入南乐县辖区内时,应该提前三天向政府报备,高某没有落实提前三天报备政策。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高某警告处罚。

6.2022年4月22日,张果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南乐县张果屯镇丁庄村民丁某在进入南乐县辖区内时,应该提前三天向政府报备,丁某没有落实提前三天报备政策。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丁某警告处罚。

7.2022年4月27日经千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千口镇苏海村民王某在未落实提前三天报备的情况下,于4月26日从青岛返回其家中。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王某警告处罚。

8.2022年4月14日至16日,南乐县某客运公司的部分班车经营者未落我县实疫情防控政策,在乘客未扫码的情况下便让乘客随意乘车。经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定的班车经营者进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27日晚上,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南乐县城关镇某快捷酒店在疫情期间未按疫情管控规定及时上报外来人员在宾馆住宿情况。经调查取证,对其进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28日,经城关派出所工作发现,南乐县农贸市场某饭店营业期间,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让就餐人员扫“濮阳防疫一码通”。经调查取证,对其老板丁某罚款200元。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战“疫”当前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对于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南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5日

清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8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通报

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清丰县广大群众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梁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城关镇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梁某某行政拘留7日。

2. 梁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双庙乡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梁某某行政拘留7日。

3. 李某某,男,现居住清丰县纸房乡某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私自出入密闭、人员密集等场所,不严格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扫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4. 瑞祥洗浴,实际经营者李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瑞祥洗浴实际经营者李某某行政拘留5日。

5. 西街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王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西街温泉洗浴实际经营者王某行政拘留5日。

6. 康源洗浴,实际经营者高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康源洗浴实际经营者高某某行政拘留5日。

7. 清水蓝湾洗浴,实际经营者张某某,男,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擅自营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9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清水蓝湾洗浴实际经营者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

8. 尚水温泉洗浴,法人朱某某、经理孔某某,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新冠肺炎防控决定,在要求洗浴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的情况下,尚水温泉洗浴擅自营业,2022年4月28日,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孔某某行政拘留10日,对朱某某行政拘留5日;前台营业员李某某、郭某某,未落实疫情防控扫码要求,一定程度上致使严重后果发生。我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郭某某罚款200元。

清丰“零”疫情,家人“零”风险,是我们的共同期盼。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辖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清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9日

信息来源:濮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南乐融媒

本期编辑:张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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