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兰考一街道出台了一个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规定中表示:订婚彩礼不得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据说此举是为了倡导婚俗新风。
ps:看到这个规定,不少当地女性估计要哭晕在洗手间了,哈哈哈。
当然,在我国长久以来的传统来看,婚嫁习俗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个是不置可否的。
在古代,不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大部分女性的地位都是偏低的。而这种男女不平等的观念,造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而我国大部分的女性,也都是结婚后跟随男方生活,这也就造成了“结婚彩礼”的出现。
在很多老一辈的潜意识中就认为,女方嫁过去后就会照顾男方的一家老小,约定俗成的彩礼一般作为给女方父母的一种答谢,感谢女方父母的养育。
彩礼的多少也象征着新娘的价值,彩礼越多就代表新娘越有面子。同时也是对男方家庭经济条件的试探,如果条件好的,自己的闺女以后也会过得更轻松一点。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物质基础在现代社会,已经变成了婚姻的基础,可能不少人心中对未来的生活就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乏攀比想法在作怪。
可以说,彩礼已经慢慢失去了他本来的意义。彩礼它是一种礼仪,象征的是情义,而现在越来越有了一种等价交换的意味,说偏激一点的话甚至可以说“贩卖人口”了。
婚后生活中,因为彩礼而埋下的定时炸弹随时有可能爆炸。结了婚后又离婚的,甚至是还没来得及办婚礼就分手的,要求返还彩礼、退还礼金的随处可见。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彩礼使可以要求退回的吗?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从性质上说属于赠与。如果按照一般赠与合同来理解,彩礼交付后即完成赠与,赠与人是无法要求对方返还的。
但是,缔结婚姻关系时交付的彩礼更多的应该属于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即双方以结婚为前提,一方自愿将彩礼赠与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果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存在以上情况,双方离婚时,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彩礼。
小编虽然不支持高额彩礼,但是觉得河南兰考出台的2万元彩礼政策是不是有点少了呢?你当初结婚的时候彩礼是多少钱?大家都可以在评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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