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检察院以洗钱罪依法对谢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是分宜县首例洗钱案。

2019年1月份,王某某在分宜广场建设银行旁拾到一红色卡包,在看到包内一些背面写有6位数字的银行卡后,便打起了用银行卡到POS机上刷卡套现的歪主意。次日,王某某来到谢某某开的服装店,将其想要用拾到的银行卡到该店POS机上刷卡套现的想法告诉了谢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尝试并成功用银行卡背面的数字作为密码在POS机上刷卡。最终,谢某某为王某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共盗刷17500元。刷卡成功后,双方约定,谢某某待次日卡上的钱到账后,将现金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刷卡金额1%的手续费。失主李某收到银行卡消费的短信后报警。

案发后,王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审查中发现,谢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洗钱罪,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为王某某盗刷信用卡上的现金17500元。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某为掩饰、隐瞒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依法对谢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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