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疫情期间,医院拒绝救治危重病人是犯罪吗?
辞春迎夏,疫情形势仍旧严峻,但更令人揪心的,是疫情之下接连发生的因医院拒诊而导致的悲剧事件。
自今年1月开始,一名孕妇在临盆之际被送到西安高新区医院,因等待核酸检测而无法入院,终致流产。此后,又有西安网友发文称父亲突发心绞痛,到达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后,医院以其来自中风险地区为由拒不接诊,错失抢救黄金期,父亲不治身亡。同日,另一名西安孕妇在网上披露了自己被拒诊终致流产的经历:陕西省人民医院以其来自封控区为由不接诊,建议转到能康医院;但能康医院同样不接诊,理由是其健康码是绿码,而该医院只接待红码和黄码。
这不由让我们产生深思,疫情期间,医院拒绝救治危重病人是犯罪吗?
要正确分析该行为的罪与非罪,我们应当明确两个问题:第一,医院是否有救治病人的义务,这直接决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疫情期间的防控政策是否能成为医院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这直接决定其行为的罪与非罪。
法析1:医院是否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
朴素的道德观念会告诉我们“医院医生治病救人,就是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来看,医院又是否有救治病人的义务呢?
对这个问题,法律上的答案一目了然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1998年生效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494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这更从法律性质上说明了,医院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接诊义务具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属性,即对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医院具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拒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作为犯罪。
法析2:疫情期间的防控政策是否能成为医院拒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疫情期间防控政策的限制不能使医院的拒诊行为具备免责性。
首先,从二者法益对比的角度来看。疫情期间实施防控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医院拒诊行为却是对人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侵犯,二者法益相当,不能以紧急避险作为医院免责的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从我国的立法方向与趋势来看。2021年,疫情肆虐的第二年,我国通过了《医师法》,其中第27条进一步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接诊义务,并为之扫清事前障碍和后顾之忧:“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立法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人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充分保障,也彰显了疫情当前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的立法选择与价值。防控政策不应当成为医院拒绝承担责任、放弃治病救人义务的“避雷针”,而应当成为医院在防疫期间仍旧做好救治工作的“自测表”与“指南针”。
当然,并非一切对危重病人的拒诊行为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该院确实存在医疗服务技术不达处理水平、不过关等情形,其拒诊行为就并不构成犯罪,合理安排转院才是对患者的真正保障。
说到这里也有人会有疑惑,故意伤害罪作为自然人犯罪是否可以由医院承担,笔者认为是这个问题也是具有讨论余地的。根据2014年全人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和实施该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故意伤害罪未规定单位犯罪,但可依《解释》追究医院决策者的相关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就诊问医已属实不易。我们在充分保障对病人的救治措施实施到位的同时,也应给医疗机构不得已违规救急提供事后鉴定免罚的机会,以增大接诊激励,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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