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的维系一靠观念,二靠制度,法律既是观念的产物又是制度的反映,因此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大使命。每当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的整体变革,法律也会完成自身的更迭。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是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解体而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构建的过程;同样,封建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是封建制法律体系走向解体,法律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过程。这再一次向我们雄辩的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不过灭亡并不意味着终结,而是一种新的存在。

当历史的车轮转到了1900年前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清政府面对内外压力,不得不启动中国历史上一场大规模的修律活动。这次修律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应该说,这个指导思想并无不当,可问题是,什么是“中学之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时人对“中学”的理解过于狭隘,将其囿于封建伦理纲常礼教。其实,自近代以来兴起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人权等先进理念,在先秦诸子那里都能找到思想源头,并不是西方独有,墨子就主张人人平等,庄子就主张自由。圣人之学从来都不是教条,而是启发人们觉悟,所谓“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当我们在作出一个重大历史抉择的时候,只要能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正真地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一些有益的事,大概就不会出错。“以民心为体”,我想这才是清末修律最应该坚持的指导思想。

钦定宪法大纲(图片来自网络)

清末的这场变法修律,声势颇为浩大,涉及内容广泛。1908年8月清廷公布了《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06年,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自1917年始行宪政。事实上,在1908年以前部分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始,至1911年,大部分法典的草案已经完成,但是还没来得及正式颁布施行,清朝就亡了,清廷企图通过变法来挽救危局的计划破产。清末的这场变法改革,从表面上看,君臣上下一心,实则貌合神离,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视角跟意图。部分先进知识分子,希望通过变法能革旧布新,迎来一个新时代;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希望通过这场改革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新天地;而满洲贵族,则希望通过变法消除内乱外患,确保皇位永固;还有部分投机政客,则借机坐大手中的权力;而广大人民群众表现出漠不关心,事实上,人民群众在当时没有关心的资格。脱离群众是最大的危险,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不能少了人民群众的参与,这是近代以来的历史教给我们的一个经验。

清末的变法修律是被时代所裹挟的被动选择,但却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通过清末的大规模修律,中国原先那种已经过时的、封闭的、僵化的、专制的法律体制被打破,大量吸收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主流法律文化、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从宏观层面来说,法律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一部分。经过上百年的法律现代化历程,现如今,我们已经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健全的立法体制和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立法体制及法的层次看,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还有,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从法的体系看,形成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部门法,号称“七法体系”,每一个部门法项下又具体包含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需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中国人有一个伟大的优点,就是善于学习,一旦我们发现自己落后了,就会明目张胆地或偷偷摸摸地去向别人学习,但学习不是最终目的,超越应当是我们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