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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企业在每个年度末对员工给予工资以外的额外奖励,是企业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手段。许多公司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因此年终奖的发放在劳动争议实务中争论较大。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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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奖励,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但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拿了年终奖就跳槽,往往采取节后发放、分期发放等方式延长劳动者取得全部年终奖的时间。还有公司通过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以及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要按比例支付当年的年终奖。

实践中,年终奖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各地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年终奖属于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是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完全是公司的权利,应由公司说了算。如果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提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不发。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就算是员工提前离职,也得按照比例折算年终奖。

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此做了一个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当然,这种意见适用的前提是员工需证明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或者存在年终奖支付的相关约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按员工工作时间比例来折算年终奖的做法也被很多地区的法院所接受。

关于年终奖,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种:

1.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

2.劳动者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

3.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是否失去享受年终奖资格。

关于第一个焦点,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金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是否发放年终奖、发多少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

关于第二个焦点,按照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关于考核程序、考核成绩等,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评定依据、过程的举证责任,但鉴于劳动者业绩、考核标准等,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也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于第三个焦点,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会采取离职后不发放年终奖的办法,但如果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年终奖,那么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按照规定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等类似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劳动者需要尽可能地将年终奖等相关待遇约定落实在纸面上,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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