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氯气、尘毒、噪声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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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2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3

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4

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1.5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相关链接: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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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定期检测、评价

按规定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要由获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监督所和劳动者公布。按照《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规定的定期定点测定间隔时间为:

4.1其余尘、毒品种(氨、甲醛、氯甲烷、丙烯腈、硫酸二甲脂),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2噪声,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5应测点

应测点是指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操作或定时观察并接触有害因素的点,对这些点的测定的时间间隔、选点原则应符合《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的规定,确定应测定点的原则为:

5.1同一车间,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测定点;

5.2同一车间内、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一个测定点;

5.3同一车间、不同有害因素,须分别设测定点;

5.4高温、噪声、振动、微波辐射、超高频辐射等物理因素测定点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点而定。

6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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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健康检查

7.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的健康检查才能算“有”。

7.2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有、无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进行相应选择。如果本年度内监督单位不存在需要进行检查的对象,则在“无”方框内填“以示区别。

0”

7.3接触人数:包括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如临时工、农民工。同时接触两种以上有害因素时,以一种主要有害因素统计,统计单位为人。

7.4应检人数: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应检人数。

8检出人数:指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新病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