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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三种情况容易造成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几期和大家一起了解了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和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本期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纳税信用评价扣分的情况。

哪些事项容易造成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纳税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按税种每次扣5分。

2.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3.少缴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此外,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纳税人如何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复评。

什么时间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人对当年4月税务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例如,纳税人对2022年4月税务机关公布的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2022年内申请对2021年度纳税信用的复评,超过2022年则不能再申请。

注意,纳税信用复评与复核的区别。复评,即公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对公布结果产生异议,从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评。但是信用复核,是纳税人在查询到上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后,但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一般在3月份),对指标情况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核查。

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关注税务风险点,以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大家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陈方园 陈旭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