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去卫生间时间过长”—被公司恶意辞退,王先生奋而起诉

(案件来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我就上个厕所,离开岗位前后不超过20分钟”就要辞退我!长春的王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称自己因身体原因急需去卫生间,短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用工单位长春博大公司(化名)却对王先生做出了《关于对违纪人员处理通报》的书面处分。

该处分载明王先生于2020年4月23日12点30分至12点50分不听从班组长工作安排,私自离开工作岗位20分钟。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长春博大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8.4.2之规定,给予退回所属派遣公司处理。

同日,长春博大公司向王先生出具《退工函》一份,同日,派遣单位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王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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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称,自己作为一名老员工在公司任职已经有9年零10个月,自问对于公司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这样被辞退,很不甘心。

因此,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状告公司,同时向公司主张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118940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由于身体原因上卫生间,出卫生间后由于跟组长拌嘴拖延了几分钟,从王先生去卫生间到重新上工共二十分钟。

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张以用工单位长春博大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8.4.2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来作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过于牵强。

其次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具备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王先生。

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据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因王先生在单位工作了9年零10个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社保月缴费基数为5947元。故鑫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118,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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