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何时签订?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为促进广大朋友们对这一方面的了解,我们将针对以上提出的三个问题,向朋友们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补偿责任情况。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什么是用工之日呢?一般情形下,用工之日从试用期起算。很多人会将试用期与劳动期分开计算,误以为试用期不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但实际上,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已经与劳动者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应当何时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关系合同,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往往没那么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规范情形:

其一,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准;

其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给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若上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届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的(非劳动者缘由),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补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并非无限制,其计算范围仅涵盖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年内。因此,劳动者最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一年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常重要,尤其是用人单位,毕竟用工不规范,二倍工资没得谈。用人单位需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情况并切合自身需求的企业合规体系,其中包括劳资用工制度。

编辑 | 李怡然

指导、校稿 | 肖升

肖升律师,系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九三学社湖南省直法律综合支社社员,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分中心(前海公证处)调解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现担任著名雕塑艺术家、全国政协委员许鸿飞先生首席法律顾问。

曾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及民商事部副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律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品牌维权专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政企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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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昇格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