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男子王某在车内对一个女子实施了强奸,在法院被判处强奸罪,判处了刑罚,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一审法院呢,把它使用的车辆作为了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这种情况合不合法?

男子王某立刻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是:我的这个车,不是专程用于强奸犯罪而购买的车辆!

案情解析:
小编在这里提出有两种观点:第一,这个车子啊,应当返还,为什么?因为我自己的车子,我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我是为了上下班。这次犯罪我是偶发性的,我不是专门用来强奸犯罪的,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该没收车辆,应当在二审当中予以返还车辆。

第二个呢,是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通过了车里面的这么一个设施,狭小的空间,让被害人没有机会反抗,也没有机会获救,你就是一个犯罪的工具,所以说这种情况就该予以没收,应当驳回王某的这么一个上诉请求!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