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案》《滨海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近日,盐城市公开3件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4月14日,在江苏省大气3号专项行动中,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盐城某公司3号锅炉脱硫净烟气2022年3月16日烟尘数值18时至22时为23.07、74.5、78.28、57.59、18.51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19时至21时数值为156.08、176.25、190.94毫克 / 立方米,2号锅炉脱硫净烟气4月13日2时至6时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分别为214.65、174.27、105.02、50.58、71.41毫克 / 立方米。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烟尘排放限值20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 / 立方米,该公司2号炉、3号炉氮氧化物数值最高超标1.14倍,3号炉烟尘数值最高超标2.914倍。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盐城某公司数据超标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滨海某公司位于滨海县工业园区内,2022年3月24日,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北侧酸洗车间内铜门酸洗项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部分直接通过酸洗车间地面溢流至车间东侧水沟内,其余废水通过酸洗车间内下水管道流入化粪池,酸洗车间东侧水沟和化粪池均未采取防渗措施。

经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车间东侧水沟水样中 pH9.1、化学需氧量123mg/L、总铜1.46mg/L、总锌0.11mg/L、六价铬0.004mg/L、氟化物0.691mg/L 和动植物油1.94mg/L,其中 pH 和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Ⅱ级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2022年4月26日,滨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