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作为最常见的著作权法规制的作品之一,在大众文化生活的很多场景,均可找到音乐作品的踪影,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音乐播放平台、视频播放平台、直播平台等。如需使用音乐作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形外,都应获得著作权的授权。

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便是关于放映权相关的权利问题。司法实践中,放映权引发的案件最常见的是MTV著作权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也有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电影院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

放映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放映权不仅限于对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只要是能放映的作品,都在放映权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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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唛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案号: (2021)鲁0991民初1181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韵文化公司)系《死皮赖脸》等6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20年5月1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经查,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像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肖升律师认为,可以从该案件中获得如下启发:

一、何为音乐视听作品

涉案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音乐视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佳杰文化公司所提供的光盘《极韵文化MV合辑》外包装盒封底可以证实极韵文化公司系涉案音乐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因其公司授权佳杰文化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所以,佳杰文化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

二、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需完整记录点播歌曲的全过程,否则无法确认视频中播放的歌曲必然来源于被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佳杰文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取证视频,法院虽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确认了该取证视频的真实性,但是该取证视频仅对播放歌曲的过程及已播放列表、店内内景等进行取证,并未完整记录点播歌曲的全过程,无法确认视频中播放的歌曲必然来源于被告,且该取证视频系原告自行委托代理人单方制作,原告作为从事版权代理的商主体,对其单方取证行为应当施以审慎地注意义务,其单方取证制作的该份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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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系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九三学社湖南省直法律综合支社社员,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分中心(前海公证处)调解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现担任著名雕塑艺术家、全国政协委员许鸿飞先生首席法律顾问。

曾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及民商事部副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律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品牌维权专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政企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 服务或曾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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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昇格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