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映权保护的问题,上一期肖升律师专门引用了某一案例进行了分析《对KTV的视听作品取证,需完整记录点播歌曲的全过程,否则面临败诉!》,为方便大家针对这一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本期内容中,肖升律师将会继续分享,关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放映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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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风云迷城酒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04民初43199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专有许可依法取得《乾坤大碟4~6集》共计285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相关情况:

  1. 诉请保护作品名称:1.《大傻瓜》、2.《惩罚》、3.《叫出你的名》、4.《好花当开》、5.《你的心你的梦》、6.《爱的事业》、7.《痴情跟你走》、8.《独伤情》、9.《独一无二》、10.《我的心》等。
  2. 诉请保护作品类型:视听作品。
  3. 诉请保护权利:复制权、放映权。

肖升律师认为,可以从该案件中获得如下启发:

一、何为“视听作品”?音乐视听作品侵权如何比对?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大傻瓜》等56首MV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画面内容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有一定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

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作品已经通过音像出版物公开发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作品。经比对,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大傻瓜》等56首MV的画面内容、词曲、情节、编排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同名作品基本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涉案56首MV,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公证取证过程中,公证员拍摄的视频中没有将点播的步骤进行摄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载明的事实的情况下,是否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2019)湘邵罡证字第10354号公证书明确载明拍照摄像器材为公证处专用设备,公证员对使用的拍照及摄像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清空,对摄像器材的存储卡进行了清空,虽然拍摄的视频中没有将点播的步骤进行摄录,但取证的过程有公证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在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载明的事实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该公证书的真实性。

三、被告以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被告以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但原告并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其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亦不在被告所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对应的曲库中,故被告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使用费,故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被告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交纳了许可使用费,其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可以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将是否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的考虑因素,有利于鼓励KTV经营者积极主动取得著作权许可、交纳许可使用费,从而提升整个KTV行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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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

肖升律师,系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九三学社湖南省直法律综合支社社员,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分中心(前海公证处)调解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现担任著名雕塑艺术家、全国政协委员许鸿飞先生首席法律顾问。

曾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及民商事部副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律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品牌维权专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政企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 服务或曾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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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昇格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