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扬州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服务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同时,还发布了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 实施意见 "),分为6个部分,共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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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实施意见 " 内容涵盖了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激发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与带动就业活力、公正高效办理涉企案件,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和恢复发展、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并挽救陷入困境的有价值中小微企业、坚持依法公正善意文明高效执行,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司法助企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等6个方面。

在发布的《扬州法院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中,有一例引发记者关注。江苏某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申请投标土耳其某项目,并提供银行开具的额度为200万美元的投标保函。中标后,某外方公司不积极回应某环保公司合同磋商请求,却一再要求对投标保函进行兑付或展期,以至双方超过投标有效期仍未能签订合同。而国际紧紧形势的变化导致了某环保公司履约成本大大增加。后某外方公司通过邮件向某环保公司发出最后通牒,不同意修改合同技术细节并调整价格,要求立即签订合同,否则将索付投标保函。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扬州中院请求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扬州中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某外方公司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某环保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某环保公司亦提供了担保,故裁定中止支付案涉保函项下款项。

在案件作出裁定后,经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最终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双方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据工作人员介绍,从破产制度功能而言,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可以寻求的法律有:以受理破产裁定为界,在受理破产前也就是破产程序外,可以自行组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以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让减本息、延期分期)等。在受理破产后即破产程序内,也可以依法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达成法定比例的协商一致,即可终止破产程序回复企业正常状态。另外,市中院今年3月还出台了预重整工作指引,为“程序外的预重整+程序内的重整”构建制度,以提高重整效率、压缩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