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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当做亲生子女抚养的孩子,突然变成了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多年付出的心血已经无法收回,那么辛苦工作赚来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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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女与李男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并同居生活。张女于2014年9月23日生育男孩李小男。2014年9月29日,李小男因病住院治疗,2014年10月9日出院,李男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之后李小男一直在李男处生活,并由李男承担生活、学习费用。2017年6月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李男为李小男的生物学父亲。

2018年2月13日,张女(乙方)与李男(甲方)在双方父亲及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一份《解除婚约协议》,大致约定如下:1.为配合李小男落实户口以及未来上学,双方必须首先补办结婚证明,此证明仅供孩子上户口用,孩子落户时女方不能迁入男方户口中,待孩子落实好户口后,双方必须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书;2.男方付给女方彩礼钱12万元,女方同意归还8万元,其余4万元和金首饰、酒席款等各项支出,男方概不要求;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李小男的抚养监护问题一致同意定由李男监护抚养,但根据法律条款规定,张女必须酌情给李男一定抚养费,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女方今后不能要求追回李小男的监护权,仅保留对儿子的探望权以及享受儿子长大成年以后对母亲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日,张女的父亲向李男返还礼金4万元。2018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张女要求李男办理离婚登记,李男迟迟不去,张女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李小男由母亲张女抚养,张女应返还李男之前支付的孩子的医疗费及抚养费。

在这个案件中,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一方是否结婚或者结婚后是否离婚,不能通过双方协议去约定,更不能依据这种约定去要求对方履行;二、案件中虽然两方自愿约定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并由女方酌情支付抚养费。但因孩子与男方不具备血缘关系,男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内容也不能成为男方合法抚养孩子的依据,更不能终止女方与孩子之间的抚养关系;三、张女与李男订婚后生育的孩子被李男误认为是其亲生子,因而支付的抚养费用为欺诈性抚养支出。李小男并不是李男的亲生子,李男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他因此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张女返还。当然,如果李男明知李小男并非其亲生子之后,仍然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则属于情谊抚养,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了。

(案件来源: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元某某诉徐某乙离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