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打官司,就会想到“人证”“物证”,而且我们在劳动仲裁中,大部分都是用的“物证”,却很少涉及“人证”的证言证词,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不想淌这个浑水,而且劳动仲裁中的“人证”要求会更高。
而有些公司在面对员工申请的劳动仲裁时,可能会要求其他在职员工作为人证,来对付员工。实际上在职员工大多是不愿意的,毕竟这是得罪人的事情,况且有时公司还要求他在庭审时说违心的话。但为了保住工作,也不得不接受公司的变相强迫。
而有些朋友一看,公司都让同事做人证了,就非常担心对自己仲裁不利,毕竟公司和自己是当事人,而同事作为第三方,认为好像第三方的话在仲裁那边更有说服力。
实际上没有我们想的那样让人担心,在劳动仲裁中,因为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对于“人证”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在面对公司找“人证”时,我们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应对。
一、劳动仲裁中,人证的整体原则是什么?
在劳动仲裁中,请人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能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否则人证的效力就没有那么足,大部分情况都不会被采纳。当然也不是说就一定不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的。
对员工来说,请已经离职的同事作为人证,或者虽然请的是在职员工,但这个员工是自己的亲戚家人。因此,如果公司质证时提出提出利害关系,那么这类人证的证言证词,大概率不被采纳。所以,如果员工能够请到在职员工作为人证,那么就会好很多,但这种情况,基本不用指望。
反过来,对公司来说,请在职员工做人证,甚至是请管理层做人证,那大概率也是不被采纳的,因为在职员工是受公司管理的,存在利害关系。而公司如果请离职的员工作为人证会比较好,但离职的员工有几个还会愿意去呢?
这就是为什么说,在劳动仲裁中,想要请人证实在太难了,这个条件太难达成。
在这里,我们一定要记住,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证”,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证据,最终是否被采纳,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二、什么情况下,人证的证言证词会被认可?
人证,涉及“证言证词”,一种是证人参加开庭,一种是证人不参加开庭,只写一份签名的“证词”作为证据。
在劳动仲裁中,认证大概率是会被要求到庭接受询问,因为仅仅靠一份“证词”,对于很多逻辑问题很难有效说明,而且“证词”是可以人工优化的。因此最好要到庭,或者提前和劳动仲裁委确认好需不需要,否则不会采纳这份证词。
而如果人证到庭了,且和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那么仲裁员会进行询问,并综合判断。
而此时,如果人证存在前面说的利害关系,那么仲裁员就会结合人证主张的内容,以及案件本身,综合判断是否采纳人证的主张。一般只有那些逻辑清晰,证据明确,并且能和当事人的主张相互印证,才会被采纳。
不过大部分时候,公司请在职员工做人证都带有软性迫使的意味,毕竟员工只是打一份工,所以也很无奈。
三、对于公司用在职员工做人证,庭审时,我们该如何说?
其实对于这一块相对比较简单,重点就是在质证环节,因为如果有些质证的话,你不提出,仲裁那边是不会主动给你认定的。举个例子,你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假设已经过了时效,而公司如果在庭审时并没有质证提出时效问题,那么原则上劳动仲裁是会支持的;但如果公司提出了,那么就不会支持你。
同样的道理,人证的效力也是这样的。如果你发现公司请的人证,是在职员工,甚至是高管,那么你可以按照如下的内容提出质证。
1、如果证人有参加开庭
可以说:“某某作为公司在职员工,从事某某岗位,在劳动关系当中接受某某公司管理,和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也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因此其作为人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本人对该证人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请依法不予采纳。”
2、如果证人没有参加开庭
可以说:“某某作为证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且其作为受某某公司管理的在职员工,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提供的证词,内容受到某某公司影响,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本人对此不予认可。”
并且关于这些关键质证内容,一定要写进庭审记录里,自己在签字的时候得看清楚。剩余的就等裁决结果了,如果有明显不公,那就继续起诉。
总而言之,公司想用在职员工做人证,没那么容易,更别说利用在职员工捏造事实做伪证了。实际上,在劳动仲裁中,除了一些公司管理层外,还真没有几个在职员工,愿意给公司做人证,但有时为了保住工作,只能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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