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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医院治疗后离世,不仅没留下一分遗产,还欠下了一笔金额不小的医药费。那么家属能以继承遗产为限拒绝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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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

案情介绍

2019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严重,被送进某医院救治。但在抢救两个月后,王某还是最终因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原因抢救无效后离世。

王某的妻子与子女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遂起诉医院,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30%左右。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

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不久后双方却又再次对薄公堂。

原来,王某在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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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并非承担全部医疗费。另外,正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才导致了王某术后伤情恶化并死亡的后果,故术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医院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因此,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不属于遗产债务,不受继承遗产价值所限。

王某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已实际产生。对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已经确定由医院自负住院费用中的30%,其余70%属于王某因治疗伤病所应自负的个人债务。现王某已去世,其所欠医疗费虽然系个人名义上的债务,但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债务。

因为对于夫妻来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治疗疾病(伤病)欠付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子女来说,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应该承担起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用。并且,王某在治疗期间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医院与其家属沟通并开设绿色通道(先治疗后付费),若支持王某家属以无遗产可继承为由拒付医疗费的主张,不利于鼓励医院发挥“救死扶伤”功能,最终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另外,对于王某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王某家属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主张相应赔偿,否则将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医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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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家属应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

一审宣判后,王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

来源:海宁法院,仅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