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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视频号无授权连续播出《歌剧魅影》《帕米尔顿》两部爆款音乐剧的演出实况录像,引起了行业内的强烈抵制。盗版影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对演出行业来说,许多问题尤显尖锐。被疫情大大加速的“云演艺”若要继续长远发展,仍有空白等待填补。

近年来,“新现场”高清影像放映系列引进了大量来自世界各地的舞台艺术高清影像

引进一部正版高清影像需6到8个月

作为从业者,北京奥哲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李琮洲既愤怒也有些无奈。近年来,北京奥哲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的“新现场”高清影像放映系列引进了大量来自世界各地的舞台艺术高清影像,但关于盗版的斗争伴随始终。

“引进一部正版高清影像,是一个很麻烦的过程。”李琮洲介绍,“首先,我们要寻找版权方。国外相关行业的分工协作已经非常专业化,即使是同一部作品,制作和发行都可能属于不同的团队。发行方也可以进一步细分,有的只负责线上,有的只负责DVD。我们需要把详细的商业计划告诉对方,比如有多少预算、能得到多少回报、以哪种方式进行播映等等,在大家都比较认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之后,对方发来视频等物料,我们开始制作中文字幕,并进行包装和推广。”简而言之,这个过程需要多方对接,考虑到国外邮件回复的速度和后续审批,“没有6到8个月,很难把事情谈成。”

沟通成本高昂是行业共识。2020年,北京国际音乐节提供了超过240小时的线上内容。为了实现每秒都是正版的承诺,在音乐节的筹备期间,工作人员经手了数百份相关文件。以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为例,它需要起用指挥、乐团、合唱团和4名独唱,再加上演出场地、委约等附加因素,涉及的版权方可能不少于9个,只有获得全部同意时,这段音频才能被合规使用,歌剧等作品的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直到音乐节开幕前几天,线上内容才全部梳理完毕。

平台态度成为关键痛点

与此恰恰相反,盗播既不需要一套繁琐细致的流程,也几乎不需要成本。

“2020年,疫情最初爆发时,我们也做过一段时间的线上播映,盗取视频的现象比较严重。”吴氏策划总经理郑颖说,“不管和哪个平台合作,我们可以约束平台,但用户行为是不可控的。”简单几下操作,一场演出影像就可以被录屏或是直接“扒”下来。现在,在一些平台上,无授权甚至抹去水印的“搬运”内容仍然是按下葫芦起来瓢。李琮洲还看到,更有甚者,把分享这些“资源”作为自己吸粉和日后变现的手段。很多艺术机构尝试向平台投诉,但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如人意。一位有过亲身经历的从业者表示,哪怕以官方账号发起申诉,也经常看不到什么效果。

“侵权者不必提供什么资质文件,反而我们需要自证是版权方。”李琮洲解释,为国外引进作品维权尤其困难,“我们需要获得国外版权方的许可,但他们有时候有顾虑,不太希望自己被别人代表。另外,所有的相关文件都要有翻译件并进行公证,有的还要通过使馆,一个个环节下来,时间成本非常高。有些平台认为我们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就不会管,那么我们就只能去‘吓唬’用户,如果用户删掉视频也就算了,有的会一直和你走流程走到头。”

观众的态度则有些暧昧。多位乐迷和剧迷坦言相告,即便是演出行业的忠实受众,也不会额外关注版权问题,“只要能看上演出,肯定是怎么方便、怎么便宜就怎么来。”要求观众自觉举报盗版,很多时候并不现实。此外,尤其在直播平台观看演出影像时,作为普通观众,很难分辨账号究竟有没有得到授权。“没有涉及经济利益等切肤之痛,心态一定是不一样的,我们不会苛求观众去做什么。”李琮洲说。相比起来,平台的沉默显然是更关键的痛点所在。

“平台需要吸引观众和流量,肯定希望自己的内容越丰富越好。”郑颖和李琮洲有同感,在实际接触中,平台往往站在一种“无所谓”的立场上,“如果没有人出来主动表明版权属于自己,平台机制就会将视频默认为用户自我上传内容,来维护平台自身用户体验。一来二去,真正做内容的人什么都得不到。”

1973年,卡拉扬指挥柏林爱乐乐团。2021年,这些珍贵影像经过8K修复再次与观众相见,由吴氏策划独家代理版权的全球首映在国家大剧院歌剧院进行

已经有艺术机构选择绕开这种风险。“许多版权方都是和我们合作多年的国外知名院团,有一份信任在。对方越是信任,我们越觉得不能把事情做坏。”郑颖说,综合权衡后,吴氏策划最终决定把重心转移到线下,与有放映资质的剧院合作,“在哪里播、什么时候播、能播几次,这些内容都会在合同里写得很明确,剧院的监管也相对有力。”在疫情数度反复、云端产业飞速发展的时代里,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抉择,“最大的考虑就是版权的可控性。”

遭遇侵权并非投诉无门

“‘版权’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对印刷业的保护,后来随着印刷技术和文化艺术的进步,法国开始把版权改称为著作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出现后,著作权的概念进一步发展,既包括作者的权利,也包括作者之外的其他传播人的权利。”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邵海松律师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如果遭遇侵权,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要求撤下侵权作品。

“没有取得授权就把演出录像拿到网络上播出,侵犯了以上3个法律主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邵海松提醒,一旦发现类似行为,权利人首先要及时取证,把侵权行为的事实给固定下来,提供享有权利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或向网站进行控告。《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虽然时间可能比较长,但毕竟是对侵犯著作权行为零容忍的重要救济手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维权等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邵海松说,“现在还没有具体法规,要求用户在视频网站上传内容时先提供授权文件,一些事前监督可能还做不到,还是以事后维权为主。”

这也是李琮洲认为平台应该承担起更多责任的薄弱环节所在:“有些账号上传的盗版视频长达两三个小时,怎么还可能是普通的‘用户自我上传内容’呢?影视领域对这种行为打击的力度更大,很多发行公司都请了专业团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一部电影的票房可以达到几个亿,发行方肯定更有动力来维权,而我们是无法负担这么高成本的。”在技术监测手段上,平台能否给予相对小众的演出行业更多保护,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在疫情发生的前两年,很多线上播映都是在免费赚吆喝,把它作为吸引观众日后走进剧场的过渡方式。但疫情步入第三个年头,从业者们必须意识到,这可能会成为一种长期业态。如果盗播行为始终得不到制止,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李琮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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