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争议是通过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的,因此就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有些公司会耍小聪明,在协议上约定经济补偿金0元,并忽悠员工签字,认为这样员工就没办法去劳动仲裁。的确,公司可以利用协议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如果不懂法,在措辞上出现错误,那结果就不一样。这里要讲的一个案例,就是因为公司HR用错了词,约定了经济补偿金0元,员工去仲裁败诉,但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最后会给大家讲一讲这一块的实操知识。
事情经过
张某于2019年7月29日入职,2021年1月12日、17日、19日,公司连续给张某开出《违纪处理单》,理由是张某夜班期间脱岗、睡觉,而张某在《违纪处理单》上均写了“腰部摔伤,身体一直未恢复”。到了20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写的“因乙方自身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元”。其余的就是通用型条款了。
张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经协议约定为由不予支持。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阶段的过程
一审法院的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服,上诉的观点
双方已达成约定,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无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由如下:
1、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因张某自身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约定“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零元。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根据该协议约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学到什么?
一、什么是“意思自治”?
通俗地说,就是在没有外部强迫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存在欺诈、强迫等非法情形。
二、难道公司和员工协商解除,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如此,是HR用错词,并且犯了这几个错!
实际上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不过是条款约定的细节问题。
1、错误一:用了“因乙方自身原因”,没有明确是哪一方提出的。
这种用法,并没有明确说是公司提出,还是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举证责任在公司,但公司举证不能,则视为“由公司提出”,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协议中约定“经员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协议书里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字眼,那么这和员工辞职差不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错误二:对于公司支付的款项,直接限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并且还是0元。
公司在约定补偿时,肯定不能直接约定0元,因为不但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并且也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如果将离职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等同时一同约定在里面,并且约定支付一定数额,这样支付的名义就不是限定在经济补偿金上面,那么是可以的。
比如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3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这样等于把经济补偿金混在一起了,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离职工资的基础上,适当加一点点。
简单地说,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可以低于法定标准的,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因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有处分的权利。
而这个公司直接写0元,就过分了。
三、作为员工来说,在和公司协商解除时,一样要了解以上的套路。
1、必须写“由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直接不写,反正不能写“由员工提出”。
2、公司将离职工资、补偿金混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尽量要求公司分开来写清楚。如果真要混在一起,那么总的金额也要算清楚在一起写进去。
总而言之,在劳动争议当中,法律条款知识很重要,但细节操作知识更重要,不然看似合法的事情,很容易被对方找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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