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突破口,被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引入不同所有制资本,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间的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可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员工持股也是国企混改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员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实现与企业的长期利益捆绑,形成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中长期价值。

一、国企开展员工持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员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但子企业员工可持有母公司股权,此外经批准的科技人员可以持有子企业股权。

2.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员工持股的条件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3.国有科技型企业引入员工持股的条件

除混合所有制企业外,符合财资[2018]54号文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也可以引入员工持股。符合要求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10%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豁免对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的要求)。

二、员工持股具体要求

1.持股员工范围

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2.对于员工出资的规范

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员工持股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3.入股价格

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4.持股比例

(1)混合所有制企业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国有科技型企业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5.股权结构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6.股权锁定期

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锁定期为5年。

为更好的理解国企员工持股,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政策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相关政策法规精准筛选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