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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铺路机、沥青摊铺机、混凝土输送泵和叉车、铲车、草坪机等)污染排放,积极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我县调整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县城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将军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合围区范围内(含以上道路)。

二、执行标准

6月1日起,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高排放禁用区内停止使用。

区域内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及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3/2543-2017)标准。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南皮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