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争议,大部分人和公司谈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是这两个法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法规。也就是说,你可以通过这两个法,可以知道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大概知道自己应当维护那些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对于其中细节实际操作,却没有提及,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员工和公司大谈《劳动合同法》,公司并不是很害怕,因为公司知道很多员工并不清楚。

本号主页之前的内容,也说了很多实际操作的细节点,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去找。在这里讲9个劳动仲裁时的细节实操知识,对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非常有用,看您知道其中的几个。

一、在仲裁结果出来前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

但要记住的是,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仲裁委可以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并且重新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在你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说要和你协商解决,但要你必须先撤回劳动仲裁,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来进行。

二、员工主张违法辞退的2N赔偿金,但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属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的情形,可以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相同的案件事实,员工在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前,将仲裁请求由经济补偿变更为2N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应当准许。

对于这一点,即便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搞错了,那么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提出更改,或接受劳动仲裁委的建议。

三、在劳动仲裁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是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对于已经自己认可的事实,在后续诉讼时,又否认,则不会被支持,除非能证明存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

这就告诉我们,在开庭时,不要随便地说或认可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情,一旦认可了就不要反悔,否则不但得不到支持,还会被认为有违诚信。

四、终局裁决适用于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具体包括: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2、停工留薪期工资或病假工资;3、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工伤医疗费;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6、经济补偿金;7、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9、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对于这一点,如果我们的仲裁请求额度在这个标准附近,可以适当的自主调整下,确保符合终局裁决情形,毕竟终局裁决要节省很多时间。

五、如果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那么整个案件都会按照非终局裁决来进行。

但如果仲裁请求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那么在同一个案件中,根据不同的仲裁请求,分开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因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其他仲裁请求是否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办法按照终局裁决来进行。

六、对于终局裁决,如果员工已经主动起诉,那么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就不会被受理,而且和员工起诉的案件一并审理。
七、员工对仲裁结果部分不满意,而进行起诉,那么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是未起诉的裁决结果,也不会生效,必须要等起诉出最终结果。

因此,千万不要觉得,对于没起诉的请求,公司应当按裁决书规定支付给你,实际上要一起等判决结果出来后,按规定执行。

八、员工违反诚信原则,通过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予支持。

这没什么好说的,通过欺诈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九、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应的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公司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的,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这是竞业限制协议上,没有约定失效条款,可以按照这个规定,如果约定了合法的失效条款,则按照协议来。比如约定若公司停止支持竞业限制补偿,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员工可以自由择业”。

总而言之。以上这9点,只是劳动仲裁细节实际操作知识中的很少一部分,除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款外,这些实操知识也必须逐步地积累。这些知识,我们暂时不一定用得到,但要提前了解,等遇到劳动争议再去匆匆忙忙了解,很可能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