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亲属和近亲属之类的大致定义,但是法律如何规定的你知道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了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配偶指的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直系亲属:一般认为直系亲属的范围广于直系血亲,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只包括自然血亲。例如: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也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为自然血亲,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就是承认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
血亲还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与侄、甥等;
关于近亲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有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见,生活中往来亲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们的近亲属。一些需要实施手术生死攸关的时刻,民法典规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近亲属”可以让我们足够信赖,所以这项权利才能给到他们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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