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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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日本

1.日本的自然经济概况

日本位于亚欧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北部。由数千个岛屿组成, 众列岛呈弧形。日本东部和南部为一望无际的太平洋, 西临日本海、东海,北接鄂霍次克海, 隔海分别和朝鲜、韩国、中国、俄罗斯、菲律宾等国相望。

日本总人口约为1亿2,593万人,是世界第十人口大国。

日本人主要为大和族组成,也有琉球民族和阿伊努族。日本以日语为官方语言。日本文化有弥生文化、绳纹文化、古坟文化等。主要宗教为神道教和佛教。

日本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

日本是世界第三经济大国,是世界最大债权国。日本的产业主要分为农林水产业、矿业、制造业、电力、天然气、水道及废弃物处理业、建筑业、零售业、运输邮寄业、住宿饮食业、信息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不动产业、教育业、保健卫生及社会事业及其他等。部分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如汽车、钢铁、机床、造船和机器人产业等。

日本外贸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地区)约200个。

日本的航空业相当发达。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大连、青岛、武汉、重庆等多个中国城市均与日本东京、大阪等机场开通了国际航线。

海运方面,作为岛国,日本对外贸易主要依靠海运。全国主要港口有神户、横滨、千叶、名古屋、大阪、北九州等。

日本是重要的钢铁生产国。日本机床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日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造船强国之一。

日本建筑机械同样闻名于世。面向北美和欧洲市场的建机销售情况良好。

日本的机器人产业始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已跃升为“机器人王国”,其机器人的产量和安装的台数在国际上均居首位。

2.投资政策

日本重点投资的国家为美国、英国、中国、巴西等, 重点投资地区为亚洲、欧洲。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中,主要是对可能损坏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对自由准入实施保留行业的限制。

对日直接投资的形式有以下4种:①设立法人;②取得不动产;③贷款、持有公司债权;④通过并购方式收购股权或公司等。

日本政府为支援外资企业的对日直接投资,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设立了“对日投资商务支持中心”,作为信息提供窗口,提供在日设立公司、合并、收购、建厂设店等投资所需相关信息。

1989年5月14日开始生效的中日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包括了保护投资者所开展业务和投资财产,投资时的国民待遇和投资准入自由等。

3.经贸合作

中日两国贸易往来历史悠久,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规模不断扩大,互利互补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也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日本目前还不是亚投行成员国。但是中日签署的第三方合作协议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大进展。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支付宝、滴滴、共享单车等服务型中国企业落地日本,这显示中国企业在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两国的经贸关系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大到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相互投资、政府资金合作的全面经济合作,如加工贸易、综合性的长期补偿贸易,石油、煤炭等领域的合作。这些新的合作方式,有力地促进了中日贸易。目前中国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日本是中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主要来源国之一。

4.税制综述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体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此外,1989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消费税的地位会不断上升。

日本政府在2019年10月起将消费税从现在的8%提高至10%,同时引入轻减税率制度,对饮食品、报纸等特定物品实行8%的轻减税率。

5.法人税

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是广义的所得税的一种。对于居民企业,无论其所得来自国内或国外,全部所得属于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仅对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法人税的税率原则上为23.2%,对于注册资本金小于等于1亿 日元的法人的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设置的二级税率。

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即可求出各法人的法人税额。但是,除此之外,对法人所得还有追加征税制度和税额扣除制度。

包括在法人税中的法人所得的其他征税主要有对土地转让所得的追加征税、对退职金等基金征税的法人税以及对清算所得征税的法人税。

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

6.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必须缴纳15%至20%的预提税,然后纳入综合计税对象。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的,按照“无常设机构不征税”的国际法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

7.境外企业在日本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外国企业依据日本《公司法》成立的独资、合资公司均视为日本国内企业,按照企业性质与日本国内企业同等进行分类,在所适用的《公司法》中,与日本国内企业没有区别。不需要通过日本政府特别审批或另行登记,也不需要在工商会等机构办理特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只是在经济统计中列为“外资企业”。日本政府在许可和认可制度上对外国企业没有歧视,对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行平等主义, 外国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8.中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983年9月6日,中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三份文件在1984年6月26日生效,并于1985年1月1日执行。三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日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而且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

《协定》第二十五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协定》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

(1)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一方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行为。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9.在日本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根据日本内阁府日本经济回顾2019-2020报告书,市场方面,制造业的生产、收益、投资的下行将无可避免;投资方面,以维持增强生产力为目的生产设备或工厂建设的投资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研究开发和软件类相关投资;社会结构方面,人口减少及老龄化社会也为日本带来了工作方式转变与对外经济结构变化的课题。同时,2020年新冠疫情也为日本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此外,中资企业在日投资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比如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以上是关于日本国家税收指南的简要介绍,希望可以帮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