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问出这样问题的大多数应该都是分手后的小情侣。不过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之前送出去的东西呢?

一、恋爱期间男方主动赠送女方礼品、小礼物、小红包等行为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要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必须在礼物未送达给被赠与人前,而在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都是直接将物品交由女方,此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权利已经转移,因此男方不能撤销赠与,无法要回物品。

但是,如果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次,对方很可能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你返还金钱,比如不当得利。那么你就要准备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证明这笔钱是朋友赠与给你的,并且对方已完成赠与义务,也不具备法定撤销权,因此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要求你返还金钱。

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彩礼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据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三、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相悖。因此,此类的赠与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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