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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9年9月起,某厂职工来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身不符合因病退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办、虚构患病和诊疗经历等手段于1999年11月办理原因病退职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

处理结果

来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已依法责令来某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并依据相关规定拟对来某处以1163374.28元罚款。此外,以来某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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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