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相同的概念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所谓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个商标一模一样,大同小异。
商标相同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或者仅改变汉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颜色,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仅存在简体和繁体区别的“凤凰”商标、仅改变排列顺序的“资政”和“政资”商标、仅改变字母大小写和组合形式的英文名称“Z-Standard”以及横向排列与竖向排列的中文“泰山”商标等,均因为仅存在细微差别而认定为相同商标。
第二、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例如:线条勾画的狮子和填充颜色后的狮子造型设计、镜像对称的人喝水的图案设计,均因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的图形商标。
第三、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基本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例如:英文AVFC及图形,在英文构成、图形及整体外形轮廓均无明显的实质差异,构成相同的组合商标。
资政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相同商标的判断较为简单,相关公众通过商标的构成内容、读音、排列组合形式和视觉效果都可以直接观察到,知道了基本的判断依据,企业在创作品牌和申请商标时就可做出基本的风险评估,减少不必要的名称注册,降低商标驳回风险。#商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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