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那么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包括哪些步骤呢?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
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如资产拍卖、转让,企业蔫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评估(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的时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2、资产清算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算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仿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用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对确认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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