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犯罪构成

1.行为构成

本罪表现为三个方面: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法规。

·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交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要注意交通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如果因果关系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不得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故事1: 甲正常行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乙童突然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集中注意力驾驶的甲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乙童被汽车撞伤死亡。而在此之前的半小时,甲驾驶的汽车曾在限速110公里的路段以130公里的高速行驶。

本案中,虽然甲曾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前违章超速行驶,但是,如果认为甲半小时前不超速行驶就可能错过乙童横过马路的时间点从而不会撞上乙童并致其死亡,并进而追究甲交通过失犯罪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交通法规对汽车时速限制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使驾驶人员在出现突然情况时能够有足够时间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p s,开车要慢一点)从而防止造成他人死伤结果的出现。这种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也仅仅在于违规行为当场、当时,也就是甲在事故前半小时内,而不能及于半小时后、远在超速地段之外的几十公里的乙童玩耍之地。甲对自己半小时前的超速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乙童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预见,二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的关联性。【参见刘艳红:“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故事2: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丁与老妇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事故罪。法律对飙车的禁止是为了保护道路上的人员安全,而非路边行人的安全。

2.行为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构成此罪。如果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则分别成立的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解释「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p s 不包括开飞机、开火车,但包括开轮船。)「2」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

3.主观罪责

本罪是过失犯罪,由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所以不再属于业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