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睡眼朦胧中,鸟儿已叽叽喳喳欢叫起来,声音清脆悦耳,多么恬静的自然风光……忽然有一天,鸟声不在,欢乐不再,你是否感觉到了寂寞与惆怅……

鸟类与人类是亲密朋友,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时值“世界环境日”,寿光法院发布案例,以案释法,倡议共同守护“蓝天精灵”,让人类朋友尽情在蓝天上自由翱翔……

案例1用多种工具在自家桃园捕鸟,被判处罚金并赔偿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自家桃园里,利用捕鸟笼、粘网、鸟声播放器等工具,猎捕黄雀、红胁蓝尾鸲、地鸫等野生鸟类79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4100元。经鉴定,这些野生鸟类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已致死亡的37只地鸫、10只红胁蓝尾鸲生态资源损害价值为每只3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4100元。

【裁判结果】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生态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4100元,上缴国库,并在山东省潍坊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案例2用“打鸟笼”在村内捕鸟,被判处罚金并没收工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村庄用“打鸟笼”非法猎捕10只云雀和4只黄眉鹀,在集市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寿光市林业发展中心联合寿光市海洋极地世界对上述10只云雀、4只黄眉鹀进行了救助放飞。

【裁判结果】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作案使用的鸟笼3个、“打鸟笼”2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用“鸟网”等在承包果园捕鸟,被判处罚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承包的果园里,利用鸟网和捕鸟笼非法猎捕野生红胁绣眼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黄雀12只、黄眉4只、虎皮燕雀3只、斑鸫1只。

【裁判结果】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寿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