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贵州贵阳的悲剧:6岁男孩小强(化名)私自进入一处已经被拆迁单位征收的民房玩耍,在该楼内玩跳楼游戏,不幸从3楼坠下身亡。而小强的父母认为,拆迁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84万余元。最终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求。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此案的原委细节。

6岁男孩小强的父母都是在贵州贵阳打工的外地人,除了小强外,还有个8岁的大女儿。而且两人是在生下小强两年后才登记结婚。

小强的父母租住在贵阳观山湖区。他们租住处的相邻房屋被征收拆迁。2021年1月28日,小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门窗完好的拆迁征收民房玩耍时,从该民房三楼窗户跳至对面楼顶的过程中不慎坠楼,后送至金阳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2月8日,合计产生医疗费57311.74元。出院后当日,小强死亡。

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1年1月28日17时56分12秒,110派出指令,称在观山湖区,有个小孩从楼层掉落,受伤严重,经民警出警到现场,系6岁男孩小强与两名同伴在观山湖区一民房门口玩耍时,在玩耍过程中,因小强把一把钥匙扔到房屋对面平台上,小强想要跳到对面平台上捡钥匙,在跳的过程中从平台中间摔下导致其受伤。

事发这栋民房是由当地某企业挂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贵阳观山湖区交叉口,交地条件为红线范围内按“净地”移交,征地补偿完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腾空搬迁补偿完毕。

悲剧发生后,小强的父母认为,拆迁房房主、征地管理单位、开发商房企,对小强之死都应该承担管理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4万余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一审认为,事发时,小强年仅6周岁,属未成年人,其无监护人陪同,私自进入案涉民房玩耍,实施跳窗的危险行为,该跳窗行为与商场地面湿滑致顾客摔倒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异,跳窗行为具有主观性,可见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教育不够,以及事发时监护人疏于看护有直接联系。法院一审驳回了其父母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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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的父母不服上诉。他们声称,涉案房屋有4年多无人居住,空置4年无人管理,必然会导致设施老化,相关设施陈旧,相关责任方有义务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案涉房屋在2017年11月就属于拆迁房,一直到案发时都没有被实际拆迁,况且自己一家居住的地方与案发地相近,相关管理人更应当做到相应的保障义务。

涉案被告则认为,小强事发时年仅6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案涉民房玩耍,实施跳窗行为,导致死亡的后果,属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所导致。此外,事发房屋仅仅在政府拟征收红线范围内,且房屋使用者也将房屋移交给政府管理,房屋周围至今也仍有居民居住,完全不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其次,房屋管理人已将房屋大门关闭,房屋内没有任何危险设施,其无法预见本次意外的发生。死者私自进入案发地房屋及跳窗的行为均具有主观性,不同于他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损害的情形,这与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直接相关,与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采取何种安全保障措施无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小强年仅6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案涉民房玩耍时,从该民房三楼窗户跳出,欲跳至对面楼顶的过程中不慎坠楼,导致身受重伤,送医治疗无效死亡。小强实施跳窗的危险行为,系其主动所为,明显超出常人之所预料,不具备可预防性,因此而导致的伤害并非房屋本身或室内物品存在安全隐患所产生,不能苛求房主对此事先作出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房主不可能因事先预料到有人跳窗而预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

本案事故系受害人主动实施常人不可预料的危险行为而发生,与房主是否采取安全安全保障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因果关系,房主对跳窗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

本案案涉民房虽系被征收拆迁房,但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危房,其周边尚有居民居住,明显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