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中国的传统节日
端午节到啦
说到端午节的来历
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
端午节,又称端阳节、龙舟节、重五节、天中节等,是集拜神祭祖、祈福辟邪、欢庆娱乐和饮食为一体的民俗大节。
作为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习俗甚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赛龙舟、食粽子、佩香囊、涂雄黄药酒、挂菖蒲、拴五色丝线……在这么多习俗里,作为吃货的小知最喜欢的就是吃粽子啦,从浸糯米、洗粽叶、包粽子,再到热气腾腾的粽子出锅,真的是仪式感满满。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有关端午节知识产权的那些事儿。
一
粽子与商标
【商品商标】
按照商标的国际分类,粽子属于第30类商品分类中【3007】方便食品,具体小项为C300051粽子,所以生产粽子的经营者要注册商标,需要在该类别下进行注册。提到端午节的粽子,你首先会想到哪些品牌呢?“稻香村”“五芳斋”等我们在超市里常见的粽子品牌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商标,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注重能动履职,不断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权利人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和货源管理提供了诸如强化商标标识制假售假线索监测、建立合法授权店铺白名单机制等建议和对策,均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重视和认可。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老字号”行业协会、权利公司和专家学者共同座谈,通过检察履职为辖区“老字号”企业提供优质司法保护。
【集体商标】
除了我们常见的商品商标外,与粽子有关的地理标志也可以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经查询,“嘉兴粽子”因其独特的地方特色,已经被成功注册称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商标权人浙江省嘉兴市食品工业协会根据其管理职能,对符合嘉兴粽子相关质量要求、满足相关条件的单位进行授权使用。
第一,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依法依规经营,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注册集体商标后,权利人一方面要从产品品质、产品标准化设计等入手进行品牌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厘清集体商标权利保护与滥用的边界,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集体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粽子与专利
粽子的口味很多,除了传统的豆沙、蜜枣,还有鲜肉、板栗、紫薯甚至蛋黄、鲍汁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粽子的形状也从简单的三角形,发展为雪糕形、方形、葫芦形等。你知道吗?口味和外形独特的粽子还可以申请专利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小知经检索发现,粽子界的发明专利有玉米松仁粽子、一种茶粽及其制作方法、一种奶油粽子等,实用新型专利有一种自加热粽子等,不同品牌的粽子的包装袋则大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使用他人专利须经许可并支付许可费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的,需承民事和行政责任;假冒他人专利,除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
探索端午节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聚焦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保护,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损害案件。因此,除了对粽子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外,检察机关还可从公益诉讼入手,探索对端午节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比如对与端午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表演形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对传统工艺技术、绝活进行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尊“粽”知识产权
弘扬端午节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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