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实行 “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抵押、出租、出资、赠与)宅基地;当然,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地随房走,所以转让之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随之消灭;无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不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因为我国一直采用严格的“房地一致”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模式。所以转让房屋时,宅基地随之一起转让。
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如果在集体已有住房和宅基地,就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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