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本应新婚燕尔,现在新婚夫妻却在是否应当领养双胞胎侄子的问题上争执不下;男方执意领养,并拿离婚做威胁,作为女方该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女读者所面临的问题,然后从“法”和“情”两个角度分析一下、出出主意:
面临的问题:结婚半年的新婚夫妇,目前没孩子;男方哥哥嫂子因车祸双双离世,留下了刚满月的双胞胎侄子,而此时小姑子已远嫁、公公婆婆也不在世了。男方想收养双胞胎侄子,并以离婚作为威胁,而女方受限于家庭经济状况不想收养,该怎么办?
“法”的角度上来说:夫妻中的单方收养子女是无效的:
从上述问题的陈述上来看,目前夫妻双方的矛盾在于:男方执意收养,而女方不同意,男方以离婚为威胁。
收养人需达到的条件、收养顺序、收养登记流程等在法律层面有严格的规定,即便双胞胎侄子与男方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也不是他说收养就能收养的,尤其是对于已婚收养人而言,另一半收养与否的意见很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也就是说在女方不同意收养的前提下,作为双胞胎的亲叔叔,因为已婚的原因,是无法独自收养的。“共同收养”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关系,为被收养子女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
因此,女方从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的角度拒绝收养,法理上男方是不能完成收养登记流程的。
另外,即便男方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完成了收养登记,女方依然可以主张收养无效,法院一般先介入调解,争取女方同意收养;若调解无效,那么法院会裁决收养无效。
因此,男方以“离婚”为“威胁”执意收养是行不通的,女方收养与否的意见同样重要。而且即便男方据此提起诉讼离婚,恐怕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男方据此离婚的请求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在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之前,法院很难支持男方离婚的请求。
综上,男方执意收养双胞胎侄子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毕竟与侄子存在血缘关系,血浓于水。
但作为已婚人士,收养与否不是夫妻单方就能说了算的,女方的意见同样有一半的效力。男方如果非要收养,最佳也是唯一的方法是先征得妻子的同意。
退一步讲,收养子女需要严格的流程,同时收养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男方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收养需要经过复杂的流程,不是直接“抱养”就可以,比如《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收养流程至少包括收养登记、公告、协议、公证、评估,收养评估通过后最后进行收养登记,这才是符合法律流程的收养程序,否则就是无效的。
另外,对于收养人的流程,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再比如年龄需要满30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无相关疾病、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等。
以上收养人的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虽然侄子作为“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但也应当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从描述上来看,新婚6个月的夫妇大概率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一是年龄可能不满30周岁以上,二是女方提到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可能不具备抚养和教育的条件。
因此,作为叔叔的男方执意收养侄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最好先征求一下民政部门的意见,大概率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
最后:结语和建议
从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来看,双胞胎侄子的收养人应按照以下法定顺序排序: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
虽然双胞胎的祖父母已离世,但如果其外祖父母尚在世,且经济条件较好的话,不妨由外祖父母来收养。
再就是在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没有收养能力或达不到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孩子父母的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也可以选择收养,并非一定要由年轻的新婚夫妇来收养。
我个人的建议是暂时不要收养,毕竟家庭条件不允许,很难给年幼的双胞胎侄子提供一个优渥的物质条件。
不妨先把侄子委托给民政部门抚养,作为叔叔和婶子,可以经常去收养部门探望一下孩子,给予亲情上的一些关怀,等经济条件允许之后再谈收养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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