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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汽车罐车发其他油品应采用底部发油方式。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向汽车罐车发油时,油气收集系统应为正压,使用经过检定校准的连接式压力表测量系统压力,或者读取已安装在系统上并经过检定校准的压力表上的压力数据,油气收集系统压力不应超过6.0 kPa。

2.在不少于50%发油鹤管处于发油时段对油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油气进行采样,对于包含吸附工艺的油气处理装置,采样应包括每个吸附塔的工作过程。监测采样按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的规定执行,使用玻璃注射器或者采气袋同步在处理前后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同时监测排气的参数。油气不得稀释排放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大于25g/m3,油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得小于95%。

3.油气回收快速接头应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在发油时段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特指油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

4.底部发油快速接头应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时,使用其他器皿和讲过检定校准的量筒进行滴撒量的收集和测量,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 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5.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

6.储油库边界的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的规定执行,使用玻璃注射器或者采气袋在布设点位上,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同步采集4个样品。边界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 4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