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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一、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

但是,我国三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与公司法略有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2022年1月修订的版本中删除了“不是公司股东”的表述,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保持一致。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向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营利法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或者解散后,若系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2018)最高法民申559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

例如(2021)沪02民终9086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XX公司的成立过程、楼某在XX公司的持股比例、楼某在XX公司从事商品采购以及涉案交易订购、收货、对账等均由其负责的事实,楼某是能够实际支配XX公司行为的人,应为XX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