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当天,兴宁区法院选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为孩子们送上“法治大礼包”,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一:事实无人监护儿童陷困境 多方携手护成长

基本案情:女孩小花今年7岁,其母亲李某患有精神残疾,长期在那马精神病医院治疗,小花系母亲精神病发作流浪在外期间所生,父亲不详。小花一直跟随外婆韦某生活,外公已经死亡,舅舅及姨妈均不愿意照顾小花。小花所在社区遂指定外婆韦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2022年1月,韦某突发疾病,被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帕金森病等。因身体状况恶化,韦某向提交申请书,载明其已无力照顾外孙女,小花现无人照顾,希望能将小花送进福利院或送养他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母亲因患精神病二级残疾,长期在精神病院生活,不具备监护能力。小花生父不详,小花所在社区指定其外婆作为监护人,但小花外婆身体情况恶化,丧失自理能力,不具备监护能力。小花的生母及外婆与小花的监护关系终止。兴宁区民政局愿意成为小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决变更小花的监护人为兴宁区民政局。

典型意义:有关部门在获悉小花的困境后,联合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小花的生活、教育、监护等问题展开讨论。兴宁区法院在受案前就积极介入困境儿童的帮助中,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方案。在受案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快立快审快结,为困境儿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帮助,也解决了年迈老人的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兴宁区法院与民政、教育、妇联、检察院、公安等多部门联动,为困境儿童撑起了保护伞。

案例:兴趣班老师疏于管理,学生在武道馆打闹受伤,儿童权益由我们来守护。

基本案情:小明(13岁)和小亮(9岁)是同一家武道馆的学员。某日即将下课时,小明用过肩摔的动作将小亮摔倒,导致小亮右尺骨近端骨折和右挠骨小头半脱位。之后小亮多次就医治疗。事发当时,武道馆老师在玩手机,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因各方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小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明及其父母、武道馆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并要求小明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经法院悉心调解,释法说理,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小明父亲赔偿小亮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千元;二、武道馆补偿小亮1万元;三、小亮及其父亲向小明道歉。

典型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明和小亮本就是朋友关系,但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剑拔弩张,孩子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尴尬。主办法官经过释法说理,安抚各方情绪,最终促成和解,武道馆和小明的父亲当场向小亮的父母支付了赔偿款。小明向小亮鞠躬道歉,小亮也笑着说“没关系”。本案实现当日调解、当日履行、当日化解矛盾,高效解决了各方纠纷,充分保护了儿童权益。

案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权利

基本案情:何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相恋,双方于同居期间生育儿子何小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何某生活。因李某与前妻复合,何某与李某也未登记结婚。何某一直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因孩子年幼,李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儿子何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非婚生儿子由何某携带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何某、李某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李某向何某支付何某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2600元。

典型意义:何小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抚养责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主办法官从情、理出发,耐心调解,让被告意识到虽因种种原因,未能与何小某的生母组成家庭,为孩子提供完整的家庭,已是一种缺憾,其更应积极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而不是回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亦表示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尽量多看望陪伴孩子。

案例:刑事案件中法发现家庭教育缺位,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发放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未成年)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王大某抚养长大,而王大某平时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王某,也不了解王某的需求和感受。2021年6月9日,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其系未成年人,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同年6月11日,王某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送至南宁市拘留所执行。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同年9月5日因再次盗窃被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因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2年1月10日,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王大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上升为“国事”,全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家长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某的家庭教育缺失,严重影响到其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在向监护人王大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同时,联合检察院、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家长课堂”,从不同层面对王大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更好地帮助王大某利用科学方法和有效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