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下午,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兴在承包南宁市兴宁区某楼盘施工项目后,招用被害人魏某飞等30人进行施工,并承诺按月结算进度款。2019年9月始,陈某兴停止发放工资。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后,陈某兴以拒绝领取文书、隐匿行踪等方式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据统计,现陈某兴仍拖欠30名农民工225619元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兴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争议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公诉机关针起对起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项举证、示证,特别是对本案30名被害人的陈述部分的证据分别进行宣读、出示。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受疫情影响,近期频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如果该问题得不到及时监管、妥善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兴宁区法院将牢固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维护劳合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