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022年环境日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切实提升广大企业经营者环保法治意识,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近日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将连续推出环境保护主题法治宣传内容,敬请关注。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

未批先建

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江门市环境质量为核心,对一些个人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领域面广点多,且处罚金额起点高,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近年来部分企业因涉嫌环境违法被处罚的行政案例、复议案例和司法裁判案例,给广大企业经营者提个醒——切实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案例一:恩平某电子企业“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恩平市某电子企业在新建时依法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经过多年发展,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断发展壮大,生产设备也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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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中,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双随机”对该企业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了3台隧道炉和1台前处理热水炉,并已于2020年12月建成,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4.5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以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89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确认了违法事实,并已经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缴纳了罚款,目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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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电子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建项目就开工建设的行为,简称“未批先建”。该行为既包括企业新建项目时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包括企业在投入生产后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大)、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环境轻度影响)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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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应对措施:

企业经营者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取得批复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企业要按照责令改正文书的要求对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项目依法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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