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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1)苏民终1545号

(2019)苏08民初309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拉扎斯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三快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拉扎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团网网站首页、美团手机客户端主页及江苏日报中缝外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明确美团商户不会因在其他平台开店而被美团给与歧视对待,以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商家佣金收入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或法定赔偿1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3、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案发生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4、诉讼费等因本案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提供即时配送服务和餐饮供应链服务的知名企业,主营产品“饿了么”是大学生校园创业起家的中国网络外卖的创始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两被告为“美团网”经营主体,提供美团外卖平台由餐饮商户提供外卖,与原告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经查,两被告为抢占淮安市地区市场,强制商户通过签署独家合作协议或者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恶意阻扰、排挤餐饮商户在“饿了么”开店,妨碍该地区相关商户与原告正常交易,对于不服从的商户,采取各种手段不提供订单或者隐性关店等,迫使商户屈服。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致使原告平台流失大量商户,市场份额缩水,佣金收入急剧减少,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局淮中分局于2018年5月16日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被告改正并处以7万元罚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在淮安地区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商户权益,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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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在线公司辩称:三快在线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决定书的主体是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该主体与三快在线公司无关联性,因此原告主张的四项诉讼请求对三快在线公司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三快在线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快科技公司辩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对五家商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独家协议本身应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员工与有关商家协商签署独家协议及商家履行经平等协商订立的独家协议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经营行为;调整服务费率是完全基于商户实际签订的协议及服务内容,并不存在恶意调整、违约调整的情况,一般服务费率及优惠服务费率的差额也具有合理性;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员工存在可能不当的关停、调整配送范围等行为,也应综合考虑有关行为的性质、商业管理、对原告方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特别法,也明确强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以相应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为前提。原告如需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其确实遭到实际损失,且与有关被诉行为具有相应因果关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案涉商户存在合作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谓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更未就其所谓损失提供任何事实证据支撑,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拉扎斯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7日,注册资本为417万元,经营范围:信息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增值电信业余(按许可证)等等。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www.ele.me)以及“饿了么”手机软件的运营者。

三快在线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注册资本美元267626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批发计算机硬件及其配套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供应链管理。三快在线公司负责整个“美团”外卖平台的技术支持。

三快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注册资本为294000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网上销售日用杂货、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等等。三快科技公司系“美团”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meituan.com)以及“美团”手机软件的运营者。

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2019年7月15日,三快科技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淮安分公司,同日,该局准予注销登记,目前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处于注销状态。

2017年9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经营“美团”外卖平台中,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以调高费率、置休、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强迫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于是该局对“美团网”设立在淮安的分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举报的商户进行了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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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刘明辉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在拓展市场过程中确实存在要求商家下线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主要是“饿了么”外卖平台。对不予配合的商家通过提升扣点的方式施加压力,如果商家不下架竞争对手的平台则将扣点由18%提升至25%或者在高峰期停止该商家店铺显示、置休店铺、将该店外卖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且缩小配送范围。但上述行为总公司是不允许的,我们已经整改。

淮安市香喷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婷婷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2016年10月该户与“美团”签订外卖服务合同以及配送补充协议,且勾选了补充约定“A.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因为该户觉得没有享受到独家的扣点优惠且美团设置20元起送,不到20元的也按20元收取扣点,所以该商户后来还选择和“饿了么”合作。2017年2月,“美团”业务员通知必须与“美团”进行独家合作,否则网店就可能被关停。协商未果后,“美团”在高峰期停止该商家店铺显示,后来将该商家店铺置休到2018年1月31日。该商家抗议后,“美团”取消置休,但紧接着将该店铺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配送范围也缩小到不到500米。原来该商家在“美团”平均每天有200多单业务,现在一单也没有了。

清江浦区爱森汉堡店经营者张明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该商户2017年8月4日与“美团”签订合作协议,因为其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所以没有勾选补充约定“A.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先平台合作”,勾选的是补充约定“B.甲方外卖商品在其他网站的在线标注价格不低于其在美团外卖的在先标注价格。”,扣点为25%。后该商户觉得25%的扣点太高,遂将“美团”上商品的售价上调一元,“美团”告知该商户如不调整价格将关停店铺。该商户与“美团”协商降低扣点,“美团”工作人员说除非关停“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否则无法享受18%的扣点。为了不亏损,该商户关停了“美团”上的店铺。

清江浦区王小妹烤猪蹄店负责人王红平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淮安市时尚莱迪购物广场的商户,前期是广场统一与“美团”签订协议,扣点为18%。广场不统一签订协议后,该商家与“美团”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因为该商家同时与“饿了么”有合作,“美团”工作人员说要么下线“饿了么”商铺保留18%扣点,要么扣点涨为25%。该商户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店铺也不同意涨点,“美团”工作人员遂置休了该商家店铺。

清江浦区于松小吃店经营者孙雪梅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2017年4月入驻淮安时尚莱迪购物广场,当时是由时尚莱迪购物广场统一与“美团”外卖签订合作协议,由广场与“美团”外卖统一结算,广场内所有商户均按照订单额的18%收取扣点。2017年10月,广场不再与“美团”外卖签订合作协议,“美团”外卖的工作人员让商户更换银行卡,换卡时,“美团”工作人员要求该商家下架“饿了么”平台店铺,否则就将扣点涨到25%。因为“饿了么”平台上的订单占到该商家订单的30%,所以该商家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平台店铺。之后结算时,“美团”外卖在没有与商家沟通的情况下直接按25%的扣点收取费用。

清江浦区西岛披萨店负责人高英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2017年9月初与“美团”签订合作协议,勾选的是补充约定A、B,扣点为18%。之后该商家又与“饿了么”合作。三天后,“美团”业务员找到该商家,要求该商家下架“饿了么”店铺,否则就将扣点涨至25%。该商家在“美团”平均每天20单订单,“饿了么”平均每天7-8单,权衡利弊后,该商家下架了“饿了么”店铺。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2018年5月1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淮清市监案字【2018】G06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美团网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主要提供外卖、团购、电影及其他网络服务,以餐饮外卖服务和团购为主要业务,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美团网在淮安地区的经营和维护。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以下手段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1、以调高费率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专指“饿了么”平台)交易: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网与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商家,要求其下架同类在线外卖平台“饿了么”的店铺,如果不下架则需要重新签约,费率从18%上调至25%;2、以置休服务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同意上述条款:针对不同意重新签约且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平台的商户,置休商家服务,让商家无法在美团网平台正常经营;3、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针对个别反映强烈的商家,先后采取在高峰期停止外卖平台店铺显示、置休服务、将起送金额调高至500元/单,配送费用调高为50元/单,配送范围缩小至500米等手段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

另查明:根据淮安市香喷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美团外卖服务合同》,约定:经协商,甲方同意:A.甲方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B.甲方外卖商品在其他网站的在线标注价格不低于其在美团外卖的在线标注价格;关于上述A约定,如甲方违反,则甲方应自乙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给予的服务费优惠,并向乙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2243.5元,合计352243.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拉扎斯公司主要根据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指控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被诉行为跨越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故本案涉及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故依据上述规定中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作出评价。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认为在(2020)鲁02民初580案件中存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与原告拉扎斯公司同为“饿了么”平台运营方的情况,故本案存在原告适格性或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利害关系,是共同权利人或者共同义务人,这种利害关系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共同诉讼成为一种必要。在案证据显示,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以及“饿了么”手机软件的唯一运营者,亦是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唯一持有人,而本案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即便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责“饿了么”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系“饿了么”商标的持有人,但也不能据此推定该两家公司共同运营“饿了么”,故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两被告关于拉扎斯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以及本案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三、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拉扎斯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的用户与使用“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因此,二者在争夺商户、消费者亦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排挤竞争,拉扎斯公司必然因此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作为网络外卖餐饮平台,其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路径系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是典型的多边主体参与的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赖于商户与消费者双边的资源储备,平台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和经营基础。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上述损害属于根据一般常识即可预见,无须直接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根据行为的性质、损害的形式和内容等因素即可确定损害可能性,故三快科技公司关于被诉行为未造成拉扎斯公司实质性损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三快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极具影响力的平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考虑到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存在难以量化的特点,故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关于原告拉扎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拉扎斯公司提交了5万元律师费发票以及2243.5元其他合理开支的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对于拉扎斯公司要求在两被告美团网网站首页、美团手机客户端主页及江苏日报中缝外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使用不当的或者虚假的信息诋毁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声誉,也没有证据证明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遭遇负面评价,故本院对拉扎斯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系三快科技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但由于三快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办理了该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而分公司注销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实施)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即使分公司已经核准注销登记,亦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性质对其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故淮安分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三快科技公司承担。

(四)三快在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在线公司是《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置休、调高起送费等是由三快在线公司进行线上技术操作,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快在线公司辩称置休、调高起送费等行为是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工作人员自行操作,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刘明辉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也陈述,在拓展市场过程中确实存在要求商家下线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主要是“饿了么”外卖平台。但上述行为总公司是不允许的,我们已经整改……对于三快在线公司是否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拉扎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在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拉扎斯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