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2022年5月1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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