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城市杂志官网

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涉案人员吕建强等17人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分别判处20年有期徒刑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5万元的财产刑。

 法院判决书写到:被告人吕建强、吕艳峰及温会林等人在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孙家沟村别墅、阳泉市天峰北苑小区购房居住,并安排组织成员被告人石培海、贾建国在阳泉天峰北苑小区购房居住。被告人吕建强为笼络骨干成员被告人石培海,为其举办婚礼、购置房产、购买车辆。组织成员将被告人吕建强视若神明、格外推崇,信奉吕建强的生活习惯,并争相模仿,购买的汽车上统一悬挂带有“7”的号牌,内饰悬挂或者摆设统一的五色平安饰品,办理三连号、四连号、五连号的手机号码。法院把这些纳入“组织特征”。

上述情节,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新鲜法律话题。就此,国内多名法律专业人士作出研讨,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对涉黑案件有深入理论研究的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认为: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很高的证据标准,例如法条中组织特征被表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买房子、手机连号、悬挂平安结等行为,与法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相差甚远。仅从判决书中记载的内容看,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这部分人一起参与了这起案件,那部分人一起参与了另一起案件,难以确认属于固定团体所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认为:从效果角度看,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确实存在信奉领导者生活习惯等情况,但不应该把这些行为认定为“组织特征”。事实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对“统一行为”往往存在更高的要求:有的案件,比如存在统一购买刀具交成员分别保管,建立微信群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比如要求成员打架时统一戴帽子、戴口罩;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进行统一分配等。

 在杨在明律师看来,之所以约定上述“统一行为”,是领导者为了增加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如果组织过于松散,没有形成凝聚力,就很难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更不可能对外形成非法控制。相比上述已判决案件中的“统一行为”,购买连号手机、车上挂统一饰品的行为就显得“小巫见大巫”了,因为这些行为不能让一个组织形成较强的凝聚力,进行保证能够未来一起去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曾担任过法官、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达博士认为:认定黑社会组织不能脱离四个特征:一是稳定性的组织,稳定的组织决定了其犯罪的长期持久;二是组织的层级性,层级性决定了分工、指挥和共同犯罪,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组织纪律性,纪律性决定了凝聚力,是共同犯罪的基础;四是多次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购买的汽车牌照统一悬挂带有“7”的号牌,五色平安饰品,办理三连号、四连号、五连号的手机号码与上述特征没有关联性,甚至与犯罪毫无联系,将这些特征纳入黑社会组织特征属于刑事审判中的形式法治思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实质法治,即认定黑社会组织应当从具有“四个特征”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团体来说,需要证明的是成员之间有紧密的联系,有明显的层级、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组织、领导者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下面成员之间的层级、分工也较为明确。而上述的表象性事实,无法证明某些人组成了黑社会组织,与法定要求的组织特征也并不相符,难以证明具备组织特征。

刘博今表示,从立法角度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写入了法律,在一个刑法分则条文中,对一个构成要件要素即“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如此具体的特征描述,绝无仅有。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长久共同犯罪,要区分于一般的、临时的共同犯罪。

北京拙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谢燕平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且要求是“同时具备”,即:组织的稳定性要求、犯罪的组织性要求、多次犯罪要求以及经济实力要求。故在认定是否具备“组织特征”时应严格围绕“四个特征”进行充分论证。

本案中,挂统一车饰、买连号手机、模仿生活习惯等纳入“组织特征”与立法本意相悖。本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认定本罪应当重点关注给社会秩序、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上,考察他们是否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是否在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是否有“一呼百应”的效果,甚至内部组织结构是否明确。

老百姓常说的“黑社会都懂法、黑社会都正规”形容得非常贴切。本人认为,在认定“组织特征”时应看本质不能看表象。本案当中的这些办婚礼、买房子、挂车饰、模仿生活习惯看起来更像是个人崇拜、江湖义气,甚至一句玩笑话“古惑仔看多了”,如果以此认定具有“组织特征”无异于等同于“纹身大金链子”都是黑社会的偏见。

 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路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具有的“组织特征”,应“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紧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工明确的特征,且这些特征还应“与其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相适应”。判决书的既有描述,如有相关证据支持,则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在生活用度方面存在的联系,其所形成的小团体所具有区别他人、其他组织的表征,还能体现吕建强在这个小团体内部的号召力、影响力。但这样的证据,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无关,既不足以体现骨干成员固定的特征也不足以体现层级分工明确的特征。质言之,相关证据的关联性不足,也不充分,如仅据此认证“组织特征”,有“降格”处理法定要件事实之嫌。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放在社会生活角度看,在百度检索“手机连号拍卖”,有数千条关于连号手机拍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高价的新闻,稀有号码更是受到追捧;平安结寓意平安吉祥,人们悬挂平安结是国人一种传统文化。这些被认定为“组织特征”,比较牵强。

 北京畅行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有志律师认为:认定黑社会组织特征,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的稳定性。组织成员并非临时纠集或偶然相遇。认定稳定性主要是考察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及是否具有标志性事件;组织存续时间是否较长;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会议或者聚会;有无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骨干成员是否稳定等。组织层级性。在组织结构上一般有三级以上的层级划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般成员的层级结构和职责分工。具有所谓的组织纪律或者活动规约。违反了这些一般会以暴力惩戒、经济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为后盾来保障实施,以此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约束。纪律或者规约可以是有目的制定,也可以是自发形成。

挂统一车饰、买连号手机等行为,不能认定出组织的稳定性,也不能反映出组织的层级性,更不能将上述行为视为纪律或者规约。

 吕建强的辩护人认为:亲属、朋友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被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比较牵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涉黑组织中和吕建强有关的人员,与吕建强属夫妻、叔侄、亲兄弟、小舅子等亲属关系,也有朋友或同事等,不存在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这样的关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层级、结构存在差异。

吕建强先前从事饭店经营,后期通过贩煤盈利,均是合法收入,并没有对阳泉市餐饮业和煤炭业进行非法垄断和非法控制。本案中不存在一个组织财产,没有去为了组织财产进行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用一个组织财产去奖惩、豢养成员。判决书中吕艳峰和温会林非法采矿是为组织敛财这一行为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与吕建强之间有经济往来。吕建强除了在草原兴发开饭店期间给工作人员发工资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吕建强拿自己的钱去养所谓的组织成员。

最后,法学专家研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的当下困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法律构成要件写入法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被定义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一个刑法分则条文中,对一个构成要件要素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特征进行如此具体的特征描述,绝无仅有。这反映出该罪认定的疑难复杂。相对于一般的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会给办案人员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比如打击不力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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