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公司,也许是为了规避经营上的某些问题,也许是为了套路员工,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以及缴纳社保,分成三家公司来进行。有的是子公司比较多造成的,还有的是故意找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公司。

而等员工去劳动仲裁时,都不知道如何进行,早就被弄得头晕了。因此这里要说几个关于这块的关键核心实操知识,我们可以提前了解,如果自己遇到了,就可以轻松地去判定和应对。

这里说的存在一个前提,就是不属于合法劳务派遣的情况,而是同一家公司和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的公司不一致,要注意什么?

一般大公司比较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总部公司招聘的,合同和工资发放都在总部,然后外派其他城市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并在外派的城市缴纳社保。大部分情况下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以及事实劳动关系主体是哪一家。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一般会按照这三个点来认定,而不会仅仅按照缴纳社保来认定。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问题,比如发生工伤等情况,会要求劳动关系主体和社保缴纳主体一致,不过这都不是大问题,只要公司配合,一般问题都不大。反正总有一家公司要承担责任,只是会麻烦点。

如果外派城市没有子公司,总部通过社保代缴机构给员工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这种方式如果在以前,可能没什么大问题,但现在建议不要这样操作,如果被社保局查出来很容易会被认定为社保缴纳无效,从而退回社保费用,这样对员工的损害最大。而且因为和社保代缴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候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合同、社保、工资分别由三家公司执行,发生劳动争议该怎么办?

有一些公司,在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找其他公司代发工资,以及代发社保,导致员工和三家公司同时产生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三家公司必然有一家公司要负责,但很难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因此我们要这样去判断和操作。

1、判断劳动关系主体

原则上劳动合同是最优先级的,其次就是发工资和给你社保个税的公司,而且社保缴纳,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必然因素,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2、法律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这是我们一定要记住,在这种情况下,看起来好像和几家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但这都不是重点,要承担的劳动关系责任,相互之间并不会因此产生影响。

3、除了劳动合同外,事实劳动关系非常关键

因此日常工作必然在其中一家,那么我们日常在哪里考勤打卡,为哪一家公司提供劳动,收到哪一家公司的制度管理,这个就非常重要。相信工作时间长了,这块的证据还是很容易保存的。

4、为了方便期间,在劳动仲裁时,可以将几家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至少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和发工资的工资,可以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因为这两家肯定有一家公司要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这样在劳动仲裁时,至少能裁决一家。如果你只写一家,但又写错了,到时候你还要另外申请劳动仲裁。

三、社保、工资、合同都在总部,在外派城市发生工伤,在哪里申报工伤?

因为社保、工资、合同都在同一家公司,那么劳动关系是确定的,即便被外派到其他城市,总部也可以申请工商,但在劳动合同、外派协议、出差申请等书面材料上最好写清楚外派地点。

四、不管涉及到多少家公司,记住这几点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方法。

1、劳动合同主体是哪一家公司。如果有明确的劳动合同,那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如果在配合你出勤打卡,给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那就非常确定了。

2、员工受到哪一家公司制度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管理。你在公司工作,公司会制定各种各样的制度,比如出勤打卡、工作指导、日常行为规范等等,如果你没有遵守,会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罚。

3、员工为哪一家公司提供劳动。这个在日常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等方面,都能体现。

4、哪一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和申报个税。这里说的就是劳动报酬,你提供了劳动,公司给你支付劳动报酬。但有些公司会让关联公司代发工资,这种只能按照上述几点来判断,仅仅凭借发工资是不够的。如果公司耍赖,那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仲裁两家,主张一家不发工资,一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这种做法肯定是不行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承担劳动关系。最终一般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家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工资、社保都不在同一家公司的时,我们一定要学会判断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劳动仲裁时以这一家为主,将另外两家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会给自己节省不少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