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日前,姜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济建国街红绿灯路口右转弯通过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苏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姜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当事人苏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姜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苏某负次要责任。